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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窗帘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福州市物资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时间:2019-08-19

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窗帘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窗帘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FZWZ-20190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5591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贸广场20

联系方式:林先生 0591-875591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莺燕 0591-833279328000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大厦A8层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分公司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

进口

数量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1

1

窗帘采购项目

1批

200000.00

4000.00

1.1货物名称、主要数量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投标人可按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合同包进行投标。

1.2本次招标的所有货物必须为全新原装品牌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且各个方面符合质量、规格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叙述的货物及服务的投标人,并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1)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合格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是营业执照已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投标人则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书面声明;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未提供书面声明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提供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号)的规定);

2)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3)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4)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需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以上两个网站查询的打印件或截图,未提供的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视为无效投标。

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6.投标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必备资格,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必须是最新(有效期内),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819    20190826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大厦A8层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分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0910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0910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278号源利明珠大厦A8层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分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样品规定:

1. 要求提供的样品: 800克/米窗帘成品样品一件(0.5m宽×0.5m高)

2. 样品递交时间:投标人的样品须在开标时间:2019910 900 (北京时间)前送到指定地点,所提供的样品上不得体现投标人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的样品,样品将被拒绝签收。

3. 样品签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办理样品签收手续,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编号。

4. 样品退还: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中标人的样品除外),逾期不予办理。上述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5. 提供的样品部件上应有标签标明各分项名称,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若样品与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有异,则以样品的实测参数为准进行评审。

6. 评标过程中可能对样品进行拆散检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坏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投标样品将作为合同执行和验收的标准,若中标供应商所提供实物与样品不符则采购人可要求退货,采购人可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或将暂时使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直至中标人重新提供与样品相符的货物。

8. 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的尺寸、规格、技术参数、款式等与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负偏离),则以样品、的尺寸、规格、技术参数、款式等为准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9. 若本次招标需复议,评标委员会对样品不作再次评审,样品评审结果不作更改。

10. 投标人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尺寸规格款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3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17.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福州市物资有限公司

                                                                                                                                                                                                                                                                                                         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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